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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區 收件年字號 段小段 地號/建號 申請人 公告起迄日
尚無資料
備註

一、 公告期間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:「末日為星期日、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,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。」計算,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,政府機關停止上班,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。

二、 本資料非電子公報,相關詳細資料以各地政事務所門首公告為準,本資料僅供參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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